诈骗罪申诉案件不能仅凭存在一定的欺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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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实践当中,不乏一看到存在欺诈手段就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情况,即仅根据诈骗罪的其中一个构成要件进行定罪。今天,笔者介绍一则再审改判无罪的诈骗案件(再审案号:()辽10刑再6号),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一、案情简介

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盖州市绣龙公园门口“爱车帮”店内,谎称租赁的牌照号辽H×××凯美瑞轿车为自己所有,并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书及车辆买卖协议向被害人徐某1抵押借款,骗取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元。案发后,其近亲属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于年12月2日作出()辽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

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2月24日作出()辽08刑终16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

盖州市人民法院于年11月22日作出()辽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王某某再次提出上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月24日作出()辽08刑终3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王某某不服该判决,申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20日作出()辽08刑申2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后王某某的母亲张某2申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23日作出()辽刑申47号再审决定书,指令辽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月11日作出()辽10刑再6号刑事判决: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08刑终30号刑事裁定和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辽刑初91号刑事判决;二、原审上诉人王某某无罪。

三、律师分析

第一,关于王某某是否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

首先,王某某确实实施了欺骗行为——伪造涉案车辆的机动车登记书及车辆买卖协议向徐某1抵押借款。但王某某辩称:“爱车帮”负责人徐某1让其伪造租用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买卖协议。经查,王某某向“爱车帮”借款元,预扣一个月利息元,实际借款本金元,明显为高利放贷,结合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和车辆质押合同的细节,“爱车帮”负责人徐某1让王某某伪造租用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买卖协议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合理性。

其次,王某某在将车辆质押借款时,填写的是真实的个人信息——王某某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中如实填写了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并且还将自己母亲的联系方式交给了徐某1。

总结以上两点,王某某在质押借款时提供的是个人真实信息,且其伪造机动车登记书及车辆买卖协议的行为,不排除是徐某1在明知王某某并非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下唆使其实施的。

第二,关于王某某的行为是否使徐某1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提供借款。

从第一点可以看出,徐某1有可能唆使王某某伪造机动车登记书和车辆买卖协议。

除此以外,在案证据显示,车辆买卖协议上有原车主电话。根据交易惯例,徐某1理应审慎核实相关内容的真伪,却并未核实,不合逻辑。

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的行为使徐某1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提供借款。

第三,关于王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从上述王某某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并不能推定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在“爱车帮”发现被抵押车辆被租车公司强行开走以后,打电话找王某某,王某某去了,表明其在借款以后并未逃匿躲藏。随后,在借款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王某某的母亲于年10月31日将元全部返还“爱车帮”。王某某不仅没有逃避隐匿还款,而且在借款到期之前就偿还了全部款项,不能认定王某某不具有还款能力或者主观上不想还款,即不能认定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本案中,对王某某犯诈骗罪的相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理应改判无罪。

笔者认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涉嫌诈骗犯罪时,一定要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绝不能客观归罪,也绝不能主观归罪,而要在注重考查客观行为具体表现的同时,注重分析和把握主观心理和犯罪意图。

本案原审属于较为典型的客观归罪,仅凭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买卖协议的行为,就认定其构成犯罪,并未从实质上考查其实施欺骗行为的原因、是否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也没有根据行为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行为等方面分析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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