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中院院长请

年6月8日,辽宁盖州东城人王广增在河北宽城县兆丰承包了几栋住宅楼工程需要施工队伍,电话找到徐亮,让徐亮到工地来一趟,徐亮到工地现场后,王广增欲把其中施工难度高的3#、4#两栋木工劳务分包给徐亮。

徐亮计算一下,因为地区差的原因,按照以前价格,这个活稳亏不赚,对此活,徐亮说干不了。

精明的王广增一看徐亮打了退堂鼓,赶紧说:咱哥俩也别说分包了,就算你帮二哥个忙,我不会亏待你。

王广增苦口婆心说了挺多,王广增是如何口头承诺的呢?

“每平方建筑面积给徐亮10元钱的利润,进场工人工资到月开支由他负责;我提前预借工资款启动费,按照王广增的安排,到该开资的时候了,王广增说,我先给拿钱开资可以,但是利息得你拿,因为活已经干了一部分了,徐亮没有和王广增计较,便给王广增写了共计32万元的3#、4#两栋木工人工费预借资条,借资条上明确写有3#、4#木工借资的字样,其中2万元是利息。

在给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事项上,每个月工资款都是由王广增审核发放,建筑工程公司监督,由银行直接把工人工资直接转入工人银行卡里的,而徐亮一分钱也没拿到。

这不是徐亮带领农民工给王广增承揽工程还是什么?

工程结束了,徐亮去找王广增要求王广增给徐亮结算每平方米10元的工钱,王广增翻脸想拒绝支付工程款,他竟然用这张注明了当时工人借资的借条复印件将徐亮告到了辽宁营口盖州市法院东城法庭。

没有原件复印件是不能当做证据使用的,可是,王广增就用这张复印件,竟然通过盖州市法院达到了其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

年4月8日,盖州市法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农民工代表出具证言:这30万的借款打的是32万元的借条,这笔款项当时完全是用于木工工人开支所用。

审理此案的法官审判长李绍绪、王茹、李彩虹拒绝采信农民工群体的证言。只凭一张标注是木工开资借资的复印件,就说是徐亮个人向王广增借的钱,而且说借的是30万,已经还他18万了,还欠他14万,三个数字加起来矛盾。

一审法院已经审理查明,王广增将其承包的的3#、4#楼的木工人工费转包给徐亮。双方约定工程建设到十层时由王广增为被徐亮结算该项工程的木工人工费。

但工程建设到四层时,工人便开始主张要求支付部份工资,为稳定工人情绪,徐亮便与王广增协商,要求结算部分人工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双方协商后确定由王广增先行向徐亮支付部分人工费30万元。

因为提前付款而产生的利息2万元由徐亮自愿承担,但因交易习惯,工人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开资出具了名为借据的凭证。

这个所谓的借条的真实意思是徐亮提前向工人支付30万元工资,也确实是通过王广增的姐夫向工人直接支付了该30万元工资。

李绍绪、王茹、李彩虹不知道和王广增有多深的勾结,他们并没有让王广增出具流水账,也没有证据证明说徐亮欠他14万元的借款,也没有要求让徐亮出示为啥欠他14万元的证据,只凭一张预借工资的借条复印件判决了徐亮和王广增之间的给工人预借工资借款为民间借贷关系,并且先后查封徐亮两套楼房房产。

王广增从未向徐亮支付过借款,也没有任何理由向王广增出借款项,王广增所主张的款项与徐亮毫无关系,王广增从未向徐亮支付过30万元借款,徐亮也就没有还款的义务。

一张复印件引发的官司使徐亮看不见司法公正的曙光,徐亮上诉,到了营口市中级法院仅用几天的时间,判决就下来了,还是判决徐亮二审败诉。维持原判。

年6月,徐亮到盖州市法院查档,看一看盖州市法院和营口市中院究竟是以什么证据判决说其欠王广增的14万元钱的。

在盖州市法院档案室的配合下,王广增告徐亮的证据只有一张32万元的那张写有3#4#木工借资字样的复印件。再无其它证据。

营口市两级法院在无任何其它证据能够明确证明说徐亮欠王广增钱的证据,仅凭一张复印件就能认定徐亮欠王广增的14万元民间借贷是怎么来的?

人民法院是最讲究正义的,徐亮怎么也想不通在盖州市东城法庭王广增拿着一个没有一点说服力的工人借资条复印件就能认定徐亮欠王广增的其中部分欠款。是人情大于法律,还是有些人亵渎了法律?

徐亮相信,只要法律的执行者不戴着“蒙眼”做事,正义是自然不会跑偏的,司法不廉、不公,司法跑偏和暗箱操作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的今天是不会有空间的。

徐亮希望盖州市法院和营口市中院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查明事实,公平、公正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和其它纠正这起严重违法的枉法判决的程序,也请求辽宁省高院领导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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