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话清代盖州的土地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之初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彻底废除了大清王朝及民国时期的地契、地约,盖州历史上的官地、庄地等之权属也分崩离析,但往昔称谓中的南官地、北伍田、万福庄、红旗园(红册地)等地名、村名,依然延续至今,见证了清代以来盖州地区的土地变迁史。

清初,清廷大兴战事,使辽沈平原呈现“荒城废堡,败瓦颓垣,沃野千里,有土无人”的一片荒凉景象。自顺治八年(年)以后,清朝政府逐步推广开垦东北荒地的政策,颁布了辽东招民开垦授官条例:“招民百名者,文授知县,武授守备。”同时实施“凡欲往盛京领地设庄扩坟者,若将畿辅份内壮丁地退出,准拨熟地,不愿退出者,以荒地拨给”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辽东乃至关内关外“开垦荒地”的农业生产进程;自康熙十九年(年)起始,清廷实施大清土地登记造册制:汉人开垦报州县,转呈府尹;旗人开垦将姓名地数注册。通过清丈,清朝将这些开垦的土地正式纳入旗地之内,承认其合法性,并分类划分为红册地、随缺地、伍田地、王庄地、私有化土地。红册地:十七世纪后期,满族人民越来越多地参加农业生产,大量荒地被开垦成熟,旗地数目迅速增长。改变了“沃野千里,有土无人”的荒凉景象。年(雍正四年),清朝决定:“盛京地亩令奉天将军、府尹、户部侍郎,会同差往丈量地亩臣,将十四城界内分为十四份,旗地、民地共同派出贤能官员会同查丈”。将查过地亩记在红册内,以后称为“红册地”。是年,盖平县(今盖州市)八旗共报红册地47万余亩。年(乾隆三十八年)开报另段兹生地,因逐年增报,迄无定数。随缺地:十八世纪中期(道光末年),清朝政府为尽量维持八旗兵役制度,将闲余荒地按品级职务分给八旗官兵开垦耕种,作为官兵的“随缺地”。城守尉为60日(当时每日计量六亩),防御为35日,骁骑校为30日,笔帖式为25日,军兵每名10日。规定:“务须抵缺交代,勿使私自典卖”、“或交界(即由该管旗界官署)收租,或自行耕种。”熊岳地区随缺地约有多日。随缺地很少自种,绝大部分招户耕种,按亩收租。伍田地:清朝定鼎盛京之后,为适应战争需要,在辽沈地区设置许多牧场草地,以备放牧军马。这些牧场草地称为“伍日地”。雍正末年在金州界、复州界、熊岳界、岫岩界内就设置多种牧场地。盖平县有伍日地多亩。年(乾隆五年),乾隆帝准许旗人开垦马场。年(嘉庆四年),嘉庆帝命令盛京将军查清各城马场中稍远的荒地,准许旗人耕地升科,征收钱文(每亩征银四分);自此“伍日地”称为“伍田”,以维持“八旗”生计。王庄地:清朝东北地区的王庄是清宗室王公贵族所占有的私田,其来源有恩赐地、分封地、圈占地和汉人“带地投充”的土地。王庄实行的是农奴制,庄丁就是家奴,可以买卖。清代盖平县有王庄17处,占有土地11.27万多亩。王庄庄主多在京师或外地做官,庄田由庄头管理,由于庄头管理庄田的实权不断加强,王庄的土地逐渐向庄头、庄丁、佃户的手中转移,从康熙朝以后逐渐转变成租佃制。私有化土地:清朝后期出现了“清人生计”问题,旗地出现了买卖现象,清朝的王公贵族迫于自身的衰落,也不得不典卖世袭的庄田。辛亥革命以后,封建官僚和军阀实行“田赋划一”,设立清丈局,丈放王庄、官庄、旗地、随缺地和伍田地,加速了满族内部阶级分化。有经济实力的人乘机集中土地,并采取出租田地、蚕场、雇用劳力、放高利贷、招户开荒、强迫典押等形式剥削农民。沦为贫民的满族农民,生计日益艰难,有的满族农民破产后,不得不扶老携幼到黑龙江、吉林、双城堡一带另谋生路——“上边外”。东北沦陷时期,满族和其他民族一样遭受日本帝国主义的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被迫出“劳工”,交纳粮谷产量28%—40%的“出荷粮”,农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盖平县境内的满族和广大民众一道,都在饥寒交迫中艰难度日。

作者:张显久(营口市历史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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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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